(2015)启执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勇、徐春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徐春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082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徐春泉,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勇、徐春泉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勇应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536000元,被执行人徐春泉对其中69700元未退赃款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因被执行人陈勇、徐春泉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5年3月1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徐春泉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616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