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月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周月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芜公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谢宏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伟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利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月琴,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月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红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