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开源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胡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加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设备改造项目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人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定作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报酬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的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定作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后要求支付报酬属上述规定中的接受货币,因此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故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杰审判员陈萍审判员陈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熊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