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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伏长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伏长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艞高新区民营园1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申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伏长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伏长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