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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季汝建与文见香、许礼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汝建,文见香,许礼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15号原告:季汝建,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文亮,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见香,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许礼平,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汝建诉被告文见香、许礼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汝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汝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季汝建负担。审 判 长  解文生审 判 员  宣昌虎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