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温纪青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中刑申字第44号温纪青:你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温纪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