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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李显峰、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李显峰,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显峰,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于娟,女,个体。本院在执行王翠兰与李显峰、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翠兰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