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县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四组农民,现住天祝县创亿冶金公司。被执行人郑某某,女,藏族,初中文化,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组农民。本院执行的刘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7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提供被执行人郑某某及其子女李某男、李某女有预期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等收益,我院遂采取预期冻结的执行措施,但该预期收益尚未实现,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法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佐年审 判 员 王德民代理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国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