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46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