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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非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军张向芝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军张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非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葛德龙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刘军张向芝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我单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延华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