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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刘某某,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谭某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陈家坝镇移民安置房工程工地干杂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0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仅付2000元,迄今尚欠3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000元。被告未出庭,但以短信形式答辩称,原告为其干活属实,拖欠原告工资亦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原告经谭某甲介绍在被告承包的陈家坝镇移民安置房工程工地干杂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后,经结算尚欠5000元,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刘某某工资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仅给付2000元,剩余3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12时38分给1389162****机主发送的短信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双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后尚欠3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显然违约,理应及时足额支付所欠原告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工资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海审 判 员  杜辉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