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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任锁坤与陈慧玲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锁坤,陈慧玲,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003号原告:任锁坤,男,汉族,1954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杨邹华,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敏,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玲,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被告: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桥镇一江山路XXX号七楼718室。在本院审理原告任锁坤与被告陈慧玲、被告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其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对本案相关事实尚需作进一步调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锁坤撤回对被告陈慧玲、被告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6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徐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