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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徐洪华、吴美玲、李昭宏、李海红、燕继宁、王俊霞、吴延春、李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徐洪华,吴美玲,李昭宏,李海红,燕继宁,王俊霞,吴延春,李继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尹兆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建民,男,1962年3月8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员工。被告徐洪华,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吴美玲,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昭宏,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海红,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燕继宁,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王俊霞,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吴延春,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继芬,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被告徐洪华、吴美玲、李昭宏、李海红、燕继宁、王俊霞、吴延春、李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