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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黄凯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280号罪犯黄凯,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3年8月19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淮法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其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之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黄凯与同案犯向被告单位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760元。(刑期至2022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黄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未履行,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凯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未履行,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