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康艳与奉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康艳,女,生于1976年12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治国,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长云,男,生于1974年7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艳与被告奉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艳于2015年7月22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康艳负担。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