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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杨晨与上海一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宣善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807号原告杨晨,男,199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善昆,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一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岳荔锋。委托代理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晨诉被告宣善昆、上海一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 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