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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平、张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林平,张春燕,赵玉芬,刘蕾,刘冉生,王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林平。被告张春燕。被告赵玉芬。��告刘蕾。被告刘冉生。被告王晓亮。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平、张春燕、赵玉芬、刘蕾、刘冉生、王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林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张洪鹏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