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平、张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林平,张春燕,赵玉芬,刘蕾,刘冉生,王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林平。被告张春燕。被告赵玉芬。��告刘蕾。被告刘冉生。被告王晓亮。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平、张春燕、赵玉芬、刘蕾、刘冉生、王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林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张洪鹏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