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3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静,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力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魏恒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