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沈秀琴与陈家明、沈建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沈秀琴。委托代理人傅培浩。被告陈家明。被告沈建伟。委托代理人余云波。委托代理人刘利。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秀琴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秀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