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被执行人商城建工公司、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商城县建工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商城县建工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余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某,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鲇鱼山乡。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商城建工公司、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商城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陈长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