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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被执行人商城建工公司、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商城县建工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商城县建工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余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某,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鲇鱼山乡。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商城建工公司、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商城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陈长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