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新日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西环路翠洲嘉园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顾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安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一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日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德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日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向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费 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