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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