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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桥民初字第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81号原告杨某某,女,34岁。被告周某某,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定于2015年7月21日下午在本院桥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明宣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克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