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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焦某甲、第三人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焦某甲,焦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焦某某,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甲,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焦某乙,男,194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某丙,男,193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焦某甲、第三人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返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尚玉拴审 判 员  贺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冬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