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达市兴达防盗门窗厂申请执行黑龙江彤瑞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兴达防盗门窗加工厂,黑龙江彤瑞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兴达防盗门窗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程斌,职务厂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彤瑞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宽,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安达市兴达防盗门窗加工厂申请执行黑龙江彤瑞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兴达防盗门窗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2)安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