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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樊小红与郭学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红,郭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樊小红。被执行人:郭学江。本院在执行樊小红与郭学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樊小红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