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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锐与牛婕妤物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陈锐。委托代理人胡际平,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牛婕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锐与被告牛婕妤物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锐负担。审判员金素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向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