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5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黎灏、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在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71号10-1室,撬门入��,从卧室衣柜中盗窃人民币3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本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人乔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被害人乔润林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审员孙晓华人民陪审员 程 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