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商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连杰、邱建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331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廷栋、于军之,该公司职工。被告蒋连杰。被告邱建芬。被告成善华。被告钱玉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连杰、邱建芬、成善华、钱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