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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5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前科。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东乌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都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12时58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马某某MA776“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马某某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贺额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公里+60米处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无牌照黑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无牌照黑色二轮摩托车车主李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马建林马某某证言、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文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本案的定性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12时58分,被告人周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马某某MA776“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马某某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贺额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公里+60米处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牌照黑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李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周某某过错较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电话报警、现场等待警察。2014年11月8日,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对周某某作出罚款100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另查明,蒙GMA7**“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马某某宝玉亲属465000.00元,李某某亲属对周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乌公(交)受案字(2014)153号“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8日13时30分乌拉盖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周某某电话报警称,其驾驶蒙GMA7**“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贺斯格乌拉牧场至矿泉水厂间的柏油路上与一辆骑摩托车男子发生相撞。后乌拉盖交警大队口头传唤周某某到派出所接受审查。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时现场情况。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实蒙GMA7**“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行驶证、黑色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的扣押和返还情况。4、“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周某某、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蒙GMA7**“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马某某、“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证实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遗留物品领取情况。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证实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mg/100ml。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乌)公(刑)鉴(法)字(2014)19号“鉴定文书”,证实死者李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日期是2014年11月8日。8、乌公交认字(2014)第14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周某某在无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过错较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过错较轻,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9、证人马某某证实2014年11月8日12时58分,周某某驾驶着马某某MA776“猎豹”牌越野车,在“五十三”到矿泉水厂的柏油路上以每小时五十公里左右的速度行驶。蒙GMA7**“猎豹”牌越野车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刮蹭,导致摩托车掉下路基,蒙GMA7**“猎豹”牌越野车右侧受损。周某某在超车时按了喇叭。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打电话报警。蒙GMA7**“猎豹”牌越野车上有两个人,周某某是驾驶员,马某某驶位置乘坐,二轮摩托车上只有驾驶员一人。马某某是雇佣关系,周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10、证人桂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桂某某丈夫李某某驾驶着自家的二轮摩托车在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贺额线柏油路7公里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1、“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马某某赔偿李宝玉亲属465000.00元,李某某亲属对周某某犯罪行为表示谅解。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本起事故,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对周某某作出罚款100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8日中午12点58分,我驾驶着蒙GMA7**绿色‘猎豹’牌越野车拉着马某某驶位置)从‘五十三’出来去往矿泉水厂西北方向马建林马某某点,在快到柏油路7公里的地方,发现有一辆黑色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我车前方行驶,我想从那辆黑色二轮摩托车左边超车,我摁了下车喇叭,我见那辆黑色二轮摩托车靠右行驶了,便从摩托车左面超车,当我车前轮刚超过二轮摩托车时,二轮摩托车突然又向左靠过来,摩托车的左侧车把与蒙GMA7**绿色‘猎豹’牌越野车右前门发生刮蹭,二轮摩托车和驾驶员都掉下路基。当时,摩托车司机躺在地上喘着气,鼻子流了血,我就打‘120’急救电话报了警,然后就在现场等着,过了大约20分钟,急救车来到现场,我和马某某人员将二轮摩托车司机抬到了救护车上,过了一会警察也到了现场。我超车时,鸣笛了,但没开启左转向灯,车辆的行驶速度是前进三档55至56迈之间。二轮摩托车司机没戴安全头盔,只戴了一顶黑色的帽子。今天早上7点左右,我喝了二两多白酒,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我给马某某打工,蒙GMA7**绿色‘猎豹’牌越野车是马某某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害人的亲属得到了经济赔偿,也对周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咏 梅审 判 员  付智藩代理审判员  呼斯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