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曹秀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1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开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秀娥,女,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玉全,男,生于1971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曹聪明,男,生于1980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告曹秀娥、李玉全、曹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圣伟,被告曹秀娥、李玉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聪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诉称,2012年12月27日,李玉全、张敬、曹聪明、牛美荣、彭公民、曹秀娥三夫妻作为乙方,我行作为甲方,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条约定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8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4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第六条约定了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联保小组成员及其配偶都在联保协议上签字、摁手印。2013年12月11日,借款人彭公民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年利率15.84%。第三条约定借款用途为进废铁。合同第八条还款方式为(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了违约责任。2013年12月11日,彭公民在原告贷款借据上签字、摁手印认可:借款金额为8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1日。同日,章丘市支行出具贷款放款单证实8万元款项汇入彭公民的账户。彭公民与曹秀娥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彭公民于2014年11月去世。彭公民与曹秀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要求李玉全、曹聪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曹秀娥、李玉全、曹聪明承担违约责任。截至2015年4月20日,彭公民与曹秀娥尚欠借款本金40524.3元,逾期利息4165.16元,以上合计44689.46元。请求判令1.被告曹秀娥偿还借款本金40524.3元,截止2015年4月20日的贷款逾期利息4165.16元,以及上述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逾期利息。2.被告李玉全、曹聪明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涉案费用。被告曹秀娥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李玉全辩称,担保属实,曹秀娥的丈夫彭公民去年因交通事故去世,现无能力偿还。被告曹聪明未在本案审理期间内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原告与李玉全、曹聪明、彭公民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李玉全配偶张敬、曹聪明配偶牛美荣、彭公民配偶曹秀娥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李玉全、曹聪明、彭公民三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原告可以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8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4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限额内向原告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约定的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限额为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等。2013年12月11日,原告与彭公民及其配偶曹秀娥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年利率为15.84%,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不按期偿还本金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同日,原告向彭公民发放了贷款8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1月9日,彭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截止2015年4月20日,被告曹秀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524.3元及利息4165.16元。上述事实,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个人贷款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信贷系统账户余额实时查询表各1份及原告陈述、被告曹秀娥答辩、被告李玉全答辩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协议书及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彭公民、曹秀娥未还清借款本息,被告李玉全、曹聪明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曹秀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玉全、曹聪明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曹聪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秀娥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本金40524.3元。二、被告曹秀娥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利息。(截止至2015年4月20日,利息为4165.16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4052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84%加收30%计算。)三、被告李玉全、曹聪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元,由被告曹秀娥、李玉全、曹聪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纪正新人民陪审员 董 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