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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与王俊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与王俊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庆。委托代理人汤波涛。被告王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王俊涛已主动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