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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培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邓培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l8号。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1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戴伊,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龙胜,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邓培盛。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培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1月22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XXXX元,由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员  廖卫光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秋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