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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廖和生与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和生,陈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廖和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李京松,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建军,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和生与被告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廖和生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鲁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