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文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瑞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沉、王伯俊,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温州园文渡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王汉辉,公司总经理。原告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健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鼎市文渡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伯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革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诉称,其长期为被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经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11日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污水处理费8548.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分六期付清全部欠款,如逾期未付除本金外另按日加收3‰滞纳金。然而被告未按照上述承诺偿还原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污水处理费8548.8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革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被告企业登记信息,以此证明原、被告主体的身份情况。(2)承诺函复印件,以此证明截至2014年5月为止,被告共欠原告污水费8548.8元,并承诺分六期予以支付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革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原告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起为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2015年6月1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污水处理费8548.8元。结欠的污水处理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服务合同,但形成事实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全面履行污水处理服务义务,但被告未按期交缴污水处理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污水处理费和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854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8日起至水费缴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健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美玲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