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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平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喀左县平房子镇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喀左县平房子镇某某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告:喀左县平房子镇某某村委会,住所地喀左县平房子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喀左县平房子镇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立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