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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马刘村委马刘。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奇、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刘凌,被害人张XX及其诉讼代理人李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害人张XX在阳城镇刘吾村委何堂后边的公路上与被告人马xx发生纠纷,张XX在辱骂了马xx后,被告人马xx向对方拳打脚踢,在厮打中马xx将张XX推倒在路边沟里。造成张XX左腿髌骨骨折住院治疗。经鉴定,张XX腿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程度。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xx辩称,张XX的伤不是我造成的,我只是把他推沟里了,没有对他拳打脚踢。但是民事部分我愿意赔偿我应赔偿的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髌骨骨折系马xx所为,证人证明前后矛盾,不能排除其它所致伤害。应宣告被告人马xx无罪。同时被害人在本案存在有过错。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害人张XX骑电动车在阳城镇刘吾村委何堂后边的公路上因行走与拉树占道的被告人马xx发生口角引起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马xx将张XX打倒在路边沟内,被人拉开后张XX回家。当日下午17时许,张XX再次骑电动车到何堂村中找到马xx,并辱骂马xx,马xx对张XX又进行了殴打。后张XX的儿子张XX甲赶到现场,将受伤的张XX送到阳城镇卫生院就诊,经CR检查,张XX左侧髌骨骨折,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4年11月24日,张XX转入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左膝关节CT检查,张XX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2014年12月5日,经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4)3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是,张XX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程度。另查明,2015年6月18日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46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是张XX的伤残等级为IX(九级)。另庭后,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xx供述,那天中午,我到阳城镇刘吾村委何堂村西边放树后开着车从何堂村后面的公路往东走,后面过来一辆电动自行车超过我的车骂我一句。我停下车给他理论,我说你骂谁呢?他说没骂我。我就用拳头推了他几下,他也推我,我看与他纠缠不清,就把他推到路边沟里,我就开着车到何堂村里躲了起来。天快黑的时候那人又到何堂村里面骂,在何堂庄东头他发现我的车,在我车跟前一直骂,我下车给他理论一会也理论不清,我就用巴掌朝他脸上打几个耳光。他往我车下面钻,旁边给我干活的工人严xx把他拉开,我就开着车走了。我以前没见过那个人,后来才知道那人叫张XX,不知道他为啥骂我,我开车也没撞着他。第一次我把张XX推路边沟内了,没有打他,第二次打架时,我朝他脸上打了几巴掌。张XX掉沟内多深我没在意,好像他倒了,沟里有没有坚硬物我没在意,当时他没有伤,他从沟里上来又去拦我的车,不让我走。我没有打他的腿。可能是在第二次往我车下倒磕碰的,具体咋伤的我不清楚。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XX陈述,2014年11月21日吃过午饭,我骑电动车带着孙子回家走到刘吾村委何堂的路上,前面一个拉树的车把路占了,我赶过去说了他们几句,拉树车上的两个人下来说我骂他们了就打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到路边的沟里,后来和我一起送礼的俺亲戚赶到,把我劝回家了。我的左腿是那个拉树的打的,开始他推我几下我也推他几下,然后他从车上拿个东西夯着我的胳膊了,被在场的张XX乙、张XX丙夺下,接着他又连推带跺的把我推到路边沟里,他开着车走了。我到家后感到腿疼、生气,就又回到何堂村找那个打我拉树的司机,我在庄子里骂,他又朝我脸上打了几巴掌。后我儿子赶到把我送到后刘卫生院检查时发现我腿骨折了。3.证人证言(1)证人韩xx、严xx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中午吃过饭,我俩走到庄后边的柏油路上时,见一个喝醉了的男的拦着一辆半截头车不让走,韩xx把那人拉到路边,让车过去,我们就走了,没看见有人打他。(2)证人张xx证明,案发那天,我和张XX等亲戚一起到留盆送礼吃过饭往回走,走到刘吾村委何堂后面的公路上时,见张XX和两个买树的在打架,相互往身上捶,张XX打不过他们,边打边后退,退到沟边的时候,其中一个人开车的年青人朝张XX身上跺一脚,把张XX跺到路边沟里,张XX从沟里爬出来就骂他们,我在旁边劝张XX,后来又来几个人把张XX拉到路边,车就走了。(3)证人张XX丙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中午,我到俺哥张XX的亲戚家送礼,中午饭后张XX先走了,我走到何堂村张伟超市买东西出来后,看见路上有人打架,见张XX从路北沟里正往上爬,我就拉着张XX不让他给人家打架,这时拉树那边的人在张XX背后捶,开车拉树的司机是个年青人,从车上拿出个钢筋棍说,要夯死张XX,被人拉住了。(4)证人张XX乙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中午我和张XX、张xx等几个人到俺亲戚家送礼,张XX骑着电动车带着他孙女前头圤,走到何堂村时,见张XX和一个拉树的司机生气,我拦着不让他们打架,有一个年轻人把张XX打到沟里,我上前劝,那年轻说我再拉连你也打着,他们打完后开车走了。事后才知道打张XX最重的是马xx。(5)证人张xx证明,那天我送礼返回走到刘吾村委何堂村后公路时见张XX在地上躺着,张xx丁、张xx、张XX乙也在,他们说刚才有几个人打张XX了。(6)证人张xx丁证明,那天我送礼返回走到刘吾村委何堂村后公路时见四个人用脚跺张XX,还有一个人说谁拉打谁,我年纪大了,也没有靠近,张XX咋掉沟里的没看清。(7)证人王xx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我从马刘村委河咀王庄往北走,走到刘五村委何堂村西头柏油路的拐弯处,我看见张XX站在柏油路上拉着一个人,我看见张XX满嘴是血,我问:“老弟,咋回事啊?”被张XX拉住的那个人听我喊张XX“老弟”,他就挣脱张XX的手跑了,我就和张XX一起往东走,张XX说他的电动车在南边河堤上,我看天也快黑了,我骑着电动车就走了。(8)证人冀xx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二三点,见一个骑电动车喝醉的人与一个拉树的司机争吵,互相推对方几下,拉树的年轻司机将喝醉的那人推到路边沟里,那人从沟里爬上来要和司机打,被人拉开没打起来。喝醉那人拦着拉树的车不让走,韩xx和严xx到现场把那喝醉的人拉一边,拉树的车过去后就散场了。(9)证人马xx证明,我和马xx是一个庄的,现在在他家板厂干活。那天下午,我和马xx、严xx在刘吾村委何堂庄放树装上车由马xx开着往板厂去,严xx在车上坐着,我在后面跟着,走到何堂庄后面,马xx和一个喝醉酒骑电动车的人已打过,马xx说和一个喝醉酒的缠不清。等到天快黑的时候,那人又骑着电动车到何堂庄里骂,马xx和那人纠缠,我和严xx劝马xx,那人往车轮下面钻,后来才给拉出来。马xx和那人两次打架过程,我都没看到。(10)证人严xx证明,那天天下午,我和马xx拉着树走到何堂村后面的路上,一个人骑辆电动车从后面超过我们冲着车窗骂,马xx问他骂谁?那个人说骂你,不给他躲路。马xx下车捶那人几下,我下车后推那人让他走,马xx从车上拿个棍要夯那人,被旁边的人拉住了,马xx又过去把那人推到沟里,那人从沟里爬起来后,还拦着车不让走,韩xx和严xx过去把那人拉一边,我们才开着车走。到天快黑时,那人又骑着电动车到何堂村里骂,还往马xx车下钻,我们拉着那个人,马xx才把车开走。第一次马xx就用拳头推了那人几下,把那人推到路边沟里,第二次在何堂村里面打架过程我没看见。(11)证人位xx证明,那天下午,马xx买我家的树开车走到何堂村后面和一个骑电动车的人争吵,我在他们后面跟着没见他们打,等我走到跟前,马xx从车上拿棍要打那人,被人拦着,后来马xx就开着车走了。(12)证人李xx证明,那天下午3点多,我见张XX在洪山庙街上骑一辆红色电动车从西往东走,大概半个小时左右,张XX又骑一辆黑色电动车从我门口由西向东走,我问他:跑啥,一会一趟。他停下车坐在电动车上对我说,他刚才在何堂那边与别人打架了,现在腿疼,去找他们。说完他就骑着电动车走了。天快黑的时候,张XX的儿子张XX甲让我和他一块找张XX,我们一块到何堂村东南角树林里找到张XX,张XX在地上躺着,也不吭声,我和张XX甲报警后,我开着车把张XX送到阳城镇医院。(13)证人张XX甲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3点左右,我从外干活回家,这时我父亲张XX骑辆红色电动车回家,腿较硬,说拉树人打他了,还说腿疼。我对我妈说:“你看着我爸别让他去,我去问问人家是咋回事,俺爸的腿疼如果没问题也就算了,有事了要对方赔礼道歉”。这时有人去我家买东西,我父亲就又出去找打他的人。第二次到我父亲被打的地方见我父亲一个人在树林里躺着,身边没有一个人,电动车在一边,嘴上有血。(14)证人李xx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三四点,我在我家院子门口碰见我丈夫张XX,当时我儿子张XX甲在家,张XX说他的腿疼,说是他的腿是因为过路的问题给别人打架了,打他的人对他连跺带踢,把他打到沟里了。我把他的电动车推到院子里,张XX在后面走着点点的跟着我进到院子里。我把电动车锁好,有小孩买东西,我就出去给小孩拿东西,等我出去,发现张XX已经骑着电动车走了,又见到张XX的时候就在阳城卫生院了。(15)证人郭xx(阳城卫生院医生)证明,2014年11月21日19时,张XX被人送到该医院就诊,主要受伤部位是腿部髌骨骨折(左侧),头部、腹、腰多处软组织损伤。4.书证被告人马xx的户籍证明,同基本情况。平舆县公安局阳城派出所证明,马xx无违法犯罪前科。平舆县公安局阳城派出所证明,2014年12月6日15时许,民警在阳城镇岭王村马xx家板厂将其抓获。平舆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略。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张XX经辨认马xx就是伤害自己的人。平舆县公安局技术中队情况说明:关于2014年11月21日17时许,张XX在平舆县阳城镇刘吾村委何堂村北边的公路上被打一案中,你院所提张XX伤后能否行走一项,因个体差异及每个人的耐受不同,无法判定。照片四张证明,被害人张XX2014年11月21日受伤后拍摄的照片。5.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2014)396号:被鉴定人张XX伤后经检查见左侧髌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程度。附:阳城镇医院和平舆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CT报告单。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469号鉴定,意见是张XX的伤残等级为IX(九级)。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辩称张XX的伤不是他造成的及辩护人的认定马xx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查明的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目击证人及案发当日的接诊医生的证言不符,故被告人马xx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庭后,被告人马xx的亲属与被害人张XX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张XX的谅解的意见,被告人马xx也表示认同。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引发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民事部分的调解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