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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彭恩仁诉杨启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恩仁,杨启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彭恩仁,男,1946年3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素珍,女,1947年8月出生。李素珍系原告之妻。被告杨启贵,男,1948年5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恩仁诉被告杨启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恩仁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恩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恩仁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蒋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