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汤跃海、郑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汤跃海,郑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张振华,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汤跃海,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郑雅华,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小海,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张振华与被告汤跃海、郑雅华、汤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健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琼林、被告汤跃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雅华、汤小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华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汤跃海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由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利息约定为月利率2.5%。被告汤小海同意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并在借条的担保栏上亲笔签名。被告郑雅华系被告汤跃海的配偶,且该笔借款存在于两人夫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郑雅华对该笔债务及利息承担共同返还责任。2015年4月,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却遭到三被告拒绝。请求判令:1、被告汤跃海、汤小海连带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郑雅华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2、本案诉讼由三被告负担。被告汤跃海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没有能力还款。被告郑雅华、汤小海未作书面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和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与原告诉称一致,被告汤跃海仅表示没有能力还款,其他无异议。另查明,被告汤跃海与被告郑雅华系于1996年10月13日在华安县××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张及申请法庭调取的被告汤跃海、郑雅华的婚姻关系证明,经法庭审核,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汤跃海、汤小海与原告张振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汤跃海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和法庭陈述可以证实,被告汤跃海到庭质证无异议,该事实应予认定;被告汤小海作为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依法应当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汤跃海与被告郑雅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郑雅华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汤跃海、郑雅华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主张被告汤小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支持。被告郑雅华、汤小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跃海、郑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振华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汤小海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跃海、郑雅华、汤小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汤跃海、郑雅华、汤小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健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