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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纪木需与陈明土、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木需,陈明土,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翔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纪木需,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明土,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云,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纪木需与被告陈明土、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敬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木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土、曾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木需诉称,2013年7月27日被告陈明土以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纪木需借款人民币贰万元(币种下同),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纪木需。后经原告纪木需多次催讨均无果。由于被告陈明土、曾云二人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为被告陈明土、曾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令被告陈明土偿还原告纪木需借款贰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7日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曾云对被告陈明土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明土、曾云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明土与被告曾云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明土于2013年7月27日向原告纪木需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纪木需收执。后经原告纪木需多次催讨未果。原告纪木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纪木需提供的借条、人员基本信息表,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陈明土向原告纪木需借款20000元有原告纪木需提供的借条、人员基本信息表及庭审笔录为证,被告陈明土、曾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对该借条提出相应的抗辩意见,本院认定上述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依约履行合同。被告陈明土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纪木需主张被告陈明土偿还20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原告纪木需主张自2013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明土与被告曾云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明土与被告曾云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为陈明土个人债务或有约定该债务为陈明土个人债务,因此应认定该债务属于曾云、陈明土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应由被告陈明土与被告曾云共同偿还。原告纪木需主张被告陈明土与被告曾云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应由被告陈明土与被告曾云共同偿还。被告陈明土、曾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土、曾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纪木需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执行之日止)。如果被告陈明土、曾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纪木需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陈明土、曾云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敬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陈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