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常涛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涛,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常涛。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涛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审判员 刘凤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月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