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常涛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涛,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常涛。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涛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审判员  刘凤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月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