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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祝朝兴与邵水文、王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朝兴,邵水文,王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祝朝兴。被告:邵水文。被告:王爱凤。原告祝朝兴与被告邵水文、王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邵水文、王爱凤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利率计付)。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朝兴、被告邵水文、王爱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邵水文、王爱凤系夫妻关系,2014下半年起至今二被告因感情纠纷分居。2015年3月16日被告邵水文到原告祝朝兴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2015年3月27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水文归还原告祝朝兴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4万元,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邵水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