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公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侯勇长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勇长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勇长,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吸毒,2014年12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勇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杜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勇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勇长于2014年12月29日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状元雅居2号楼2单元6楼中门自己家中,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阁楼电脑机箱中当场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的褐色粉末。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褐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伪麻黄碱、咖啡因。经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褐色粉末的重量为37.51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检验,从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C10H15N)成分,含量为65.7%。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尿样毒品检测实验记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光盘一张、被告人侯勇长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勇长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勇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