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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吝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