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吝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