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施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施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3号原告:马某,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施某,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皖凤台县。原告马某诉被告施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