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宋某某,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颜某某,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