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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石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宋某某,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颜某某,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