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龙飞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旭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方顺,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宇,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飞,男,汉族,1988年4月2日生,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旭涛,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生,吉林省大安市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杨纪刚,男,汉族,1960年1月22日生,教师,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杨纪刚,男,汉族,1960年1月22日生,教师,现住吉林省大安市。上诉人吉林省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飞、朱旭涛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博雅公司向本院吉林省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庆江审 判 员 柳俊华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