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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仕建与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民认(仲协)字第23号申请人:林仕建。委托代理人:周廉明,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廉明,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金来。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晨,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CARNIVALINT′LINVESTMENTCO.,LIMITED)。代表人:林仕俊,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林仕俊,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嘉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CARNIVALINTERNATIONALGROUPLIMITED),住所地:11/F.,AXACenter,151GloucesterRoad,Wanchai,HongKong。申请人林仕建、申请人临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公司”)与被申请人谢金来、被申请人嘉年国际投资(香港)���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投资公司”)、被申请人嘉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集团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仕建、申请人临沂公司共同称:本案五方当事人于2012年4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如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申请方认为,该条款明确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该机构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当事人各方如因协议项下产生争议,应当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而谢金来于2013年10月14日,因该协议项下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了仲裁。现申请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各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有效。被申请人谢金来辩称: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据确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七条的约定,根据该仲裁条款约定内容,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而本案申请方对上述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解释是错误的,现要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方对仲裁机构的解释意见,应当确认当事人各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有效。被申请人嘉年投资公司称:其同意申请方的意见,应当确认当事人各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有效。被申请人嘉年集团公司未向本院陈述其任何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各方陈述于2012年4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该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均属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协议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和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系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其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而申请方所称的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仲裁委��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系各自独立的仲裁机构,彼此之间无隶属关系。因此,涉案仲裁条款当属有效的仲裁协议,涉案纠纷应由仲裁条款明确约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林仕建、临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谢金来、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及嘉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林仕建、申请人临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 蔚审 判 员  王逸民代理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