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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宋友国犯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友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25号罪犯宋友国,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沪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友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6日、2013年8月2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宋友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宋友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友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