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唐某某,女,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关注公众号“”